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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海南海玖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配套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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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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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行审函202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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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关于批复海南海玖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配套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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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海南海玖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配套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海南海玖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配套机制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乌石丰里村北侧一公里处(坐标:E:110185.856秒,N:195810.874秒)。项目依托现有项目厂区进行扩建,不新增用地,新增一条年产24万吨的机制砂生产线。扩建项生产线位于厂区东北部,采用钢结构封闭厂房,封闭面积约2970m2其中生产线占地面积820m2泥饼堆场500m2废石料堆场500m2水循环系统300m2机制砂成品堆场850m2);原料位于厂区北部,采用钢结构封闭厂房面积约1551.15m2。搅拌楼、砂石加工、堆场之间物料采用封闭管廊输送。

项目总投资2000.00万元,环保投资232.0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1.6%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属于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不属于《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中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

根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项目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扩建所处地块属于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建设符合《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海南岛中部山区热带雨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4市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规范要求

根据《关于海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不在生态红线管控范围内。符合该区域海南省及琼中县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三、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二)废气:项目施工期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扩建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及无组织粉尘颗粒物排放执行海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 46/524-2021)中表1和表3相应标准;扩建项目使用燃柴油车辆转运物料,机械燃油废气排放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2020年修改单第四阶段标准限值要求;项目食堂油烟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6/ 6132023)中的小型标准。

(三)噪声: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项目应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一)加大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力度,做到文明施工,选择适宜施工方式和施工时间,防止和减轻施工噪声、扬尘、振动等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加强废气治理设施维护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项目废水收集设施,确保项目废水排放依托可行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项目建设涉及办理其他部门相关手续的,应依法依规办理。

五、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批复以及《报告表》中各项标准,如国家或地方项目执行标准已修订或出台其他相关标准,则应当执行最新标准。

六、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须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运营投产。

七、如该项目在报批环评手续过程中存在瞒报、假报等欺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本批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八、本《报告表》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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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2024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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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湾岭镇******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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