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行审函〔2024〕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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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关于批复琼中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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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琼中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琼中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海南省琼中县湾岭镇乌石农场(坐标:E:109度54分11.767秒,N:19度08分30.513秒)。项目总用地面积12752m2,建设内容主要有原料堆场、产品堆场、生产区及生活区等,生产内容主要以建筑垃圾(工程弃方、装修拆除垃圾等)为原料,建设分拣、机制砂生产线1条,年处理30万吨建筑垃圾,年生产约23.7万吨的机制砂、石粉及再生混凝土骨料等产品。
项目总投资2300.00万元,环保投资96.0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4.17%。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属于建筑材料回收再利用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不属于《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中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
项目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处理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2023-2030年)中规划建设的项目。根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项目所处地块属于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建设符合《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南省建筑石料机制砂一体化生产资源保障工作方案》《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海南岛中部山区热带雨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4市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规范要求。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琼中黎族苗自治县城镇集中建设区重点管控单元:ZH******003,
不在生态红线管控范围内。符合该区域海南省生态分区管控要求。
三、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二)废气:项目施工期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有组织粉尘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 46/524-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运营期无组织废弃颗粒物参照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 46/524-2021)表3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运营期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2020年修改单第四阶段标准限值要求。
(三)噪声: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项目应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一)加大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力度,做到文明施工,选择适宜施工方式和施工时间,防止和减轻施工噪声、扬尘、振动等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加强废气治理设施维护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项目废水收集设施,确保项目废水排放依托可行。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四)项目建设涉及办理其他部门相关手续的,应依法依规办理。
五、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批复以及《报告表》中各项标准,如国家或地方项目执行标准已修订或出台其他相关标准,则应当执行最新标准。
六、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须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运营投产。
七、如该项目在报批环评手续过程中存在瞒报、假报等欺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本批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八、本《报告表》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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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2024年10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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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湾岭镇************有限公司。